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加强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促进集团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培训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目标需要,遵循培训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原则,强调学以致用、注重实效,逐步建立“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业务部门指导,培训单位实施”的员工教育培训机制。 第三条 集团公司应当不断创造条件和提供机会让员工参加培训,以拓宽员工的知识、提高员工的技能。 第四条 集团公司员工均享有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员工应当将培训成果体现在改善工作绩效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胜任岗位需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机关、各经营中心、各分公司、驻外及派出机构)的在职员工。
第二章 培训管理体系
第六条 员工教育培训实行集团公司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工程项目部三级培训网络分工合作、分层实施。各单位(部门)在集团公司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员工培训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统筹管理和指导,负责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以及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制定,根据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培训任务并对所属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负责员工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集团公司的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培训规划和计划;制定和编制本单位的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负责本单位培训机构管理和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三章 培训组织、分类、方式与对象
第九条 培训组织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目标制定教育培训战略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和督促实施,进行考核与评估。 (二)各单位(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及企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员工培训需求计划,填写《员工培训需求申请表》,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 培训分类 (一)适应性培训:指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在职员工岗位任职培训。 (二)发展性培训:指在职员工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所进行的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方式与对象 (一)内部培训:由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以中初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为主要对象,包括新员工岗前培训。 (二)委外培训:选派员工参加外部机构组织的培训,以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对象。 (三)联合培训:利用社会资源培训,与高等院校或咨询机构联合办班。 (四)远程交流培训:利用集团公司内部局域网,互相学习与沟通,形成良性培训循环体系。以中初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为主要对象。 (五)自我开发培训:学历提升教育或某项专长的再提高。以中初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为主要对象。
第四章 培训实施与评估
第十二条 凡新员工上岗前均应参加岗前培训。新员工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和评估,主要内容为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发展历程、管理制度、行为规范与薪酬福利等。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全员教育培训。在职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根据生产经营对岗位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的要求,对不同层次的员工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 (一)内部培训: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由承办单位确定培训项目的形式,课程设置方案、参考教材、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安排培训的时间、地点及培训教师,并发布通知。 (二)委外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采集外部培训信息,及时反馈各需求单位。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培训需求申请,填写《员工培训申请表》(附件1),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参加培训。 (三)联合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和承办单位与高等院校或咨询机构共同确定培训项目的形式、课程设置方案、参考教材、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负责组织安排培训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培训教师,并发布通知。 (四)自我开发培训:由员工个人提出教育培训(职/执业资格考试)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参加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考核与评估。 (一)学员参加各类培训后,承办单位应对学员的成绩进行评定,记录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培训情况模块上。 (二)内部培训班结束后,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分发“培训评估调查问卷表”,供学员填写并汇总学员意见,填写《员工培训班考评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人力资源部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学员所在单位填写后汇总意见,作出培训效果分析评价。 (四)培训结果的应用:培训内容及培训考核结果记入员工培训档案,作为员工晋升和岗位调配的依据。
第五章 培训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每年初根据当年培训计划提出培训专项资金预算,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列入员工培训计划的各类员工培训费。 (二)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委外培训费。 (三)员工业务考试、考核中的考务费,大纲试卷的编审费。 (四)员工教育参考书、教学材料、声、像、盘资料、教具、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与培训有关的材料设备购置费。 (五)教师授课酬金。 (六)关键岗位、特殊作业人员资格培训费。 (七)其它与员工培训有关,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需由培训经费支出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各分公司、各经营中心、驻外机构、派出机构员工培训经费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各子公司的培训费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用的报销范围: (一)对有突出贡献或工作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集团公司将优先安排其培训,并报销培训费和资料费等培训相关费用。 (二)员工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含委外培训),持“员工培训申请表”、培训合格证明、证书,报销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交通费等培训相关费用。 (三)员工参加与本企业业务相关的各种职(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规定注册的,必须在本企业注册),持资格证书报销培训费、报名费、考试指定教材费及认证(鉴定)费一次。 第十九条 员工报销培训费,应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审批后,按集团公司现行的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凡由集团公司出资的以下各类参训人员,必须在参加培训前与集团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协议”(附件2)。否则,不得报销培训费。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 (二)委外培训(不包括股份公司组织的)、各类执(职)业资格取证考前培训,培训费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未向人力资源部报批的员工自我开发培训,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各种考试,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六章 培训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凡与集团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的员工,必须承诺其在本公司的服务期限(自培训结束之日算起),其劳动合同随之变更。具体承诺服务期限如下: (一 )集团公司出资的本科(学士)学历教育,服务期5年;研究生(硕士)学历(学位)教育的员工,服务期8年; (二)由集团公司出资的委外培训(不包括股份公司组织的)、各类执(职)业资格取证考前培训,培训费用超过3000元时,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两年;培训费用超过5000元时,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培训费用超过10000元时,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五年;培训费用超过30000元时,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八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凡参加培训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培训费用,或追回已报销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凡与集团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的员工,如不履行其在本公司的服务期限的承诺,则依法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二)根据协议服务期限,退还已报销的部分培训费用; (三)赔偿集团公司的损失; (四)追究其他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培训办法。各子公司应当使员工培训工作符合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并积极参与和配合集团公司的员工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